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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根据201510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我公司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格证书,证书号:(粤)安职技字(2015)第B-0060号;为企业提供优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服务流程:

接洽---查看现场---报价---签订合同---编制评价方案--收集资料---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告书初稿---报告书内部审核---修改报告---报告书专家评审---修改报告----出具并发放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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