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论 1.1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论 (1)所检测工作岗位接触化学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排除性检测项目苯未检出。 (2)所检测工作岗位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低于职业接触。 1.2物理因素接触结论 (1)所测量工作岗位中,有七十三个岗位噪声的接触水平大于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岗位噪声的接触水平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地点后山震机组风泵房、空压机区空压机噪声的接触水平均大于职业接触限值。 (2)所测量工作岗位激光辐射的接触水平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 (3)所测量工作岗位手传振动的接触水平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2 建议 2.1做好工作场所通风设施设计 2.2补充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措施 2.3注意补充照明灯具 2.4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 2.建议 2.1超标整改建议 本项目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标严重,应引起足够重视。 2.1.1加强工程防护: 对吹气岗等噪声较大的岗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屏蔽、隔音、隔振减震等措施进行工程防护,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2.1.2加强个人防护: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护耳器。 本项目最大噪声为吹气岗2#108.4dB(A),企业已经配置了型号为1280的耳塞。该型号耳塞NRR值为24dB,有效降噪17dB,但正确使用该耳塞后,吹气岗2#的噪声仍在80dB(A)以上,因此企业应为劳动者配置NRR值为31dB以上的耳塞,并加强监督劳动者坚持正确佩戴。 2.1.3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有损害,可导致职业性噪声聋等职业损伤。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职业健康体检,必检项目包括:1.内科常规、耳科常规,2.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听觉器官疾病为职业禁忌证的工人不能从事噪声作业。 2.2管理方面建议 2.2.1按《中华人民共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2.2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2.2.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2.4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2.5在“6.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接触限值”的备注中标注“G1”的有害因素为确定对人致癌,标注“G2A”的为对人可能致癌,标注“G2B”的为对人可疑致癌。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的化学物质,建议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手段,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 2.2.6在“6.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接触限值”的备注中标注“皮”的有害因素,是指该有害因素可通过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经完整的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效应。对于这些化学物质即使该化学有害因素的空气浓度符合卫生要求,劳动者仍有可能通过皮肤接触而引起过量的接触,建议需采取特殊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皮肤的直接接触。 2.2.7在“6.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接触限值”的备注中标注“敏”的有害因素,是指已有的人或动物资料证实该物质可能具有致敏作用,旨在保护劳动者避免诱发致敏效应,接触致敏物,即使浓度很低,易感个体也可能产生疾病症状,对某些敏感的个体,防止其特异性免疫反应的唯一方法是完全避免接触致敏物及其结构类似物,建议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只有很少的人会因为接触而产生致敏,建议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出易感人群,避免易感人群接触致敏物。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建议进行教育和培训(如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等)。建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潜在的健康效应,尽早发现特异易感者,并及时调离接触。 2.2.8用人单位还可根据表7.1的接触等级,采取附注(13)接触等级表中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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